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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ESOMAR(欧洲 民意与市场调查协会) 市场研究与社会调查国际准则发布时间:2018-04-04     发布人:

绪论

******部

市场营销与社会调查实践细则由ESOMAR(欧洲民意与市场调查协会)于1948年出版。随后,各国相关机构和国际商会(ICC)陆续提出了一些法规。1976年,国际商会(ICC)和ESOMAR(欧洲民意与市场调查协会)一致认为,用一部国际法规取代现有的两种规定更为合适。于是,次年,也就是1977年,ICC和ESOMAR的共同法规出版。该法规经过1986年和1994年两次修订,现为第四版,标题略有改动。在现代社会里,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有效沟通非常重要。收集信息的方法可谓层出不穷,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其他互动多媒体的开发和使用,沟通的渠道也变得越来越多。信息收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利用市场调查。在本法规中,市场调查包括社会调查和民意调查。市场调查的成功有赖于公众的信任,即公正、客观的执行市场调查,不使受访者受到侵扰或对其不利。出版本法旨在建立公众对社会调查的信心,同时也向公众阐述了从业者在开展市场调查时所需具备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多年来,在自我约束的框架下实施此法规在一些地区非常成功。这种在自我约束框架下使用和实施法规做为******行业惯例在全球范围内被提及和接受,同时也被认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又一道防线。

Copyright © ICC/ESOMAR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宗旨本法***初被设计为一个自我约束的框架。基于此,ICC(国际商会)ESOMAR(欧洲民意与市场调查协会)建议在全球范围内应用此项法规。

法规的宗旨如下:

• 提出市场调查人员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 通过强调法规赋予公众的权利及对公众的保护措施和来提高市场调查的公信力;
• 强调在征询儿童和青少年的意见时,应具备一种特殊的责任感;
• 保护市场调查人员寻找、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参阅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具体规定);
• 尽可能减少政府和/或政府间的立法或管理。
主要原则
本规范主要基于下列原则:
1. 市场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
2. 市场调查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做任何可能有损市场调查行业声誉的事情。
3. 市场调查人员在对儿童和青少年开展调查活动时,必须对其采取特殊照顾。
4. 受访者接受访问应出于自愿,且同意参与调查活动的前提必须是充分了解调查项目的目地和本质且没有受到任何误导。受访者所有有关调查的言论都应该受到调查人员的尊重。
5. 市场调查人员应尊重受访者的个******利,受访者不应因参与市场调查项目受到伤害或不利影响。
6. 市场调查人员不得将在市场调查项目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7. 市场调查人员应确保调查项目和活动的设计、实施、报告和记录准确、透明和客观。
8. 市场调查人员应遵守公认的公平竞争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所有市场调查活动,可结合ICC和ESOMAR的其他法规和方针、原则和框架的阐释理解。详见www.iccwbo.org或www.esomar.org本法规中所规定的内容是所有市场调查从业人员和客户所需遵守的******道德标准。使用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某些特殊市场所制定的更为严格的标准或规定。有关规定的详请可从ESOMAR获取。
2 诠释

使用法规时,既要遵守法规的条文又要尊重法规的精神。成为ESOMAR和其他正式采用本法的组织机构的成员须以接受本国际法规为前提。

3 定义

(a) 市场调查包括社会调查和民意调查,是指运用统计和分析方法以及应用社会科学的专业知识系统收集和分析个人或机构的信息,掌握事物的核心或为决策提供帮助和参考。未经受访者明确许可,不得将受访者的身份透漏给信息的使用方。不得根据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而对他们采取相应的销售策略。
(b) 调查人员是指任何开展市场调查项目的个人或组织,或对项目起顾问作用的人,包括客户端组织工作的人员。
(c) 客户是指任何要求、委托或同意开展所有或部分市场调查项目的个人或组织机构。
(d) 受访者是指在开展市场调查过程中,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调查人员提供信息或接受谈话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e) 访问是指在市场调查过程中为了收集信息而与受访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条款
******条 – 基本原则
(a) 市场调查应该符合科学的原则,合法、诚信、真实和客观的展开。
(b) 调查人员的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查的职业声誉或使其丧失公众的信任。
(c) 市场调查应承担职业责任并按照商业惯例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d) 市场调查应该与非调查性活动明确区分开。非调查性的活动包括任何面向个人受访者的商业活动,如:广告、促销、直复营销和直销等。机构名单见www.esomar.org。

第二条 – 诚信
(a) 市场调查不得滥用受访者的信任或利用他们缺乏某些经验或对某些知识缺乏了解。
(b) 调查人员不得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技能、经验或所开展的活动提供虚假言论。
第三条 – 行业责任
(a) 在市场调查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受访者的参与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受访者在被请求配合调查时不应受到误导。
(b)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受访者不会因参与社会调查项目受到伤害或不利影响。
(c) 调查人员不得无理非难其他调查人员。.
第四条 –透明
(a) 调查人员应尽快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说明开展调查的目的。
(b) 受访者应该能够轻松验证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言语的真实性。
(c) 调查人员应根据请求,允许客户对信息的收集和准备情况安排检查。
(d) 调查人员应向客户提供为其开展的所有调查项目的关键技术细节。
(e) 调查人员应确保在准确、透明和客观的基础上设计、实施、报告和记录市场调查项目。
第五条 – 所有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市场调查建议方案和费用报价归提出该建议和报价的组织或个人所有。
第六条 –记录和观察技巧
在调查过程中使用观察技巧或记录设备前应告知受访者,在公共区域公开使用且不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如果受访者要求,应损毁或删除该记录或相关部分。在没有受访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应注意对其个人身份进行保护。
第七条 – 信息保护和隐私
(a) 隐私规定
提供信息的受访者应该能够随时了解并获得研究方提供的隐私规定。
(b) 信息收集
从受访者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调查人员应做到:
- 受访者知晓信息收集的目的;
- 受访者知晓再次与调查人员见面所涉及的所有质量控制活动。
(c) 信息使用
依照本法案收集和保存个人信息应该做到:
- 收集信息仅用于指定的研究,不得用于研究以外的其他目的;
- 在研究过程中收集和/或需要进一步整理的信息必须充分、符合研究的要求且恰到好处。
- 保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信息收集或进一步处理所需要的时间。
调查人员应确保不向客户透露受访者的个人身份。除国家法规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外,调查人员可以在以下情况向客户透露受访者的个人身份:
i) 受访者明确表示有此意愿和/或
ii) 受访者明确表示同意透漏其身份
iii) 以不会因为提供个人信息而对其开展任何有针对性的商业活动(具体定义见******条的d项)为前提。
(d) 信息处理安全
调查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来防止个人信息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篡改或泄漏。.将个人信息转交给第三方前,应确保其采用同等安全防护举措。
(e) 受访者的权利
应采取适当举措使受访者理解并能够行使以下权利
- 不参与市场调查项目;
- ************市场调查访谈;
- 要求其个人信息不得为他方所用;
- 删除或修改已保存的错误个人信息。
(f) 跨国交易
当将从一国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转交至另一国家时,应采取特别安全防护措施维护受访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当在其他国家进行信息处理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信息处理过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守本法规定的信息保护原则。
第八条 – 儿童和青少年
在访问儿童和青少年时,调查人员应特别注意。在访问未成年儿童前,必须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第九条– 访问共享
调查人员应告知客户如果为其开展的调查项目需要与其他客户的同类调查项目合并或联合,在没有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不得泄露该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 分包
如调查方将项目的任何部分转包至其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使用调查方以外的顾问),应在开展调查前通知客户转包事宜。一经请求,调查方应向客户透露分包商的身份。
第十一条 –公布调查结果
(a) 报告市场调查结果时,调查人员应明确区分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对结果的阐述以及在上述基础上提出的建议。
(b) 如果客户需要对研究项目的结果进行出版,客户应就出版的内容和形式与调查人员进行商议。客户和调查方有责任确保出版的调查结果不会起到误导作用。
(c) 调查方必须时刻准备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验证任何公开的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d) 在市场调查项目的结果没有得到数据充分肯定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市场调查项目结果的散播。
第十二条 –责任
调查方应******负责,确保调查的开展符合本法规定,并确保客户和参与调查的第三方同意遵守本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 对违法行为的纠正
对不符合本法的行为进行更改和/或修正值得肯定,但不能成为违反本法的理由。
第十四条 –执行
(a) 本法及其所包含的原则由相关国家、地方及区域自治机构采用并执行。本法也适用于参与市场调查各阶段业务的组织机构、公司和个人。
(b) 市场营销人员、调查人员和客户应该熟知本法以及地方有关市场调查的约束性文件,并熟悉自治机构做出的任何决策。欲了解本法规的详细说明,可向国际商会法规解释小组或ESOMAR专业标准委员会提交申请。
***后修订日期:2007年12月
版权通知:
翻译版(中文)© 2008, CAMIR ***后修订日期 2007年 12月© 2008 ICC/ESOMAR.版权所有。事先未经 ICC(国际商会)或 ESOMAR书
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采取任何方式对本法规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修改或分发,或对本法规进行翻译。
ICC/ESOMAR国际法规以英语编写,因此英文版国际法规将具有***终效力。